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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担保责任

 05-24 18:26  悬赏 0  发布者:sy8079……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4)
2009年4月9日11:30,甲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打电话给保证人乙,称甲公司已用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作了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要求再提供保证反担保,并称自己现在就在担保公司,甲公司急需资金周转,请务必帮忙。考虑到与朱某多年同学友谊,甲公司又是招商引资企业,而且保证担保只是在物的担保外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乙就答应到担保公司了解一下情况后再决定。
在担保公司朱某再次向保证人乙介绍最高额200万元实际不会全部用完,只是为了周转方便,正常也就用30—50万元,甲公司已将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作了抵押反担保,就是有什么问题也不会让你赔钱的。为证明自己介绍是真实的,朱某在担保公司工作人员面前桌子上拿出《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文本资料给保证人乙阅览,该合同载明:抵押权人为担保公司,债务人与抵押人均为甲公司。最高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作价人民币403万元。考虑到有两倍于200万元最高额借款的抵押物作抵押,正常使用仅30—50万元,保证人乙便同意在已由当地一绢纺公司及另三个保证人签名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上“反担保(3)”位置签署保证人姓名,同时提供了保证人乙工资证明和身份证明。保证人乙签名后,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开玩笑说:字签过了,朱总(指朱某)还不起就你还喽。保证人乙说:403万不够还才轮到我还呢。
2012年月日,担保公司因甲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了解情况后得知,签署《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同时,担保公司就与甲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并向当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为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5日,合同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9日;同年8月18日,甲公司再次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再次向当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为2009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10日,合同未签署落款日期。
担保公司做出第一笔100万元担保贷款的2009年4月9日,甲公司所有抵押物均未登记,抵押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至2009年5月26日,完成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登记,但房产、土地等抵押物至今仍未登记;以上情况,甲公司和担保公司均未告知保证人。
请问:1、在保证人乙签字过程中甲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担保公司与甲公司是否属于串通? 
      2、未登记的房产、土地部分是否属于担保公司放弃物的担保的行为? 
      3、保证人乙应该在物的反担保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以外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只在机器设备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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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5月24日 21时25分
1、欺诈?串通?没有证据;
2、房产、土地抵押未生效;
3、看保证合同债权金额。
具体要合同,才能详细分析。保证时效好像过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已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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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24 22:18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委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打电话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5-25 10:20
如果你能证明朱某与担保公司存在串通,那你是不要承担责任的。从你上述看,这个要证明有点难。
另你的保证责任,要看到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才能分析,目前从你的表述看,部分物的担保应当优先。
回复时间: 2012-05-25 21:37
案子好像蛮复杂的,我是担保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与我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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