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申维丰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  
该问题已关闭

该案保证人能免除责任吗

江苏-南通 12-30 08:53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审认定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和135条之规定,本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两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庭审笔录证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2011年12月7日还款,债务人明确表示,生意不好还不出钱,此时债权人已经知道了,债务人的生意不好,无法偿还借款,并采取了有效的催要措施,即要求提高借款利息,试图通过提高利息,迫使债务人想办法早日偿还借款,债务人同意并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涨息的欠款条。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债权人在2011年12月7日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即借款难以收回。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6月6日起诉保证人已超过了保证期间六个月,民事权利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30 11:31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6-12-30 14:10
问题是什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江苏南京
江苏无锡
北京西城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087
陕西 西安
人气:173057
山东 菏泽
人气:20965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