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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吉林-长春 06-04 11:32  悬赏 25  发布者:qian1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2年2月14日进入长春一家公司面试成功接受岗前培训,期间谈好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300元人民币/每月,转正后工资为1680元人民币/每月(这两份工资数据中均未算绩效奖金等一些工资补助项),并且单位承诺予以缴纳五险一金,签订了一份大概是试用期的一个协定,在2012年2月18日被派往辽宁营口工作,在此期间工作方面能力从未受到公司质疑,在2012年5月30日我回到长春公司打算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公司人事方面讲到,如果我被调回长春市工作,则无法拿到500元的出差补助津贴,而这500元钱是要从转正后的工资中扣除的,也就是"1680减去500",但在劳务合同中的工资项中,并没有注明这1680元的构成,而且在之前公司方面也没有明确和我谈到此方面的内容,于是我没有签订这份合同,并且当面提出辞职,2012年5月31日我又回到辽宁营口工作岗位,将辞职报告传给长春公司,也确认对方收到此报告。

我是不是可以在2012年6月4日后就可以离开我所在的工作地点回家了?
另外有关于我工资的方面,公司应该如何合理给我发放?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支付我的劳动付出,我应该以何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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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04 11:51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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