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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合同解除

江苏-扬州 03-28 16:01  悬赏 0  发布者:kongwe……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9年9月20日与出租人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为民用住宅房。当时是去外地工作公司为了照顾我们员工,帮我们租的房子,合同签定时间是一年。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有说大概住半年有可能要走,但是不确定是否只住半年,房东也同意,半年之后如果不住,可以解除合同。今年3月份,公司决定4月开始调动工作,我于3月20日搬出出租屋,随后与房东联系,说明情况请求解除合同,各项费用均已缴完。但是现在房东不与我见面,电话也不接。非要我给完剩下的半年租金。是不是当时我们口头约定的半年后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我必须要给清剩下的半年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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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8 18:25
你好!  
    一般来说你们遵守签订的租房协议,但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你和房东有过口头协议,也可按口头协议的约定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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