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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办厂后的合同纠纷 急。。。。

吉林-白城 06-14 10:38  悬赏 20  发布者:baiyun…… 给我留言  回答:(2)
四年前我与荆某一起承包砖厂。荆某自己与砖厂所属的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并且荆某是法人代表。我只是投资方。我与荆某在刚开始的时候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是原告手中的那份。《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砖厂的一切支出必须由我与荆某二人同时签字方为生效。在砖厂的经营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荆某心生歹意,在我投资后想独吞砖厂,使我达到了无法控制砖厂的局面。在当年七月份之前,砖厂的一切进货渠道以及资金运转均是按照《协议》规定有我与荆某二人签字生效且均存有底单。后来七月份之后,荆某变本加厉,独断专行,使我对砖厂的一切都失去控制(因为他是承包人且为法人代表,我根本控制不了)。只有听之任之,想按照《协议》所写“秋天后拢账”并且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到了冬季,砖厂在十一月份停止烧砖之后,我打算与荆某对账,但是荆某均以各种借口以及不正当理由拖延,我实在忍无可忍在第二年的四月份将荆某告上法庭,以追回我的投资。经过两年的漫长等待,法院以事实为根据,判我胜诉且荆某须赔偿我人民币一百万。
可是在今年的五月份,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在砖厂经营的后期我已经不在砖厂居住,荆某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杨某(已逝)出购入产砖所需原料煤20余万元,且并未付款。现在原告(杨某的儿子)将荆某与我共同列为起诉对象,要求偿还此款。我看到这个起诉书的时候十分气愤,我认为
第一:这20万元的原料煤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的。
第二:在欠条上并未按照最开始我与荆某所签关于砖厂的《协议》那样,有我跟荆某二人同时的签字,只有荆某一人的签字。
当初身患重病的杨某找到我让我帮他将他与荆某的账目核对一下。因为我与杨某是多年的朋友,故我用他们之间产生的购煤票据和杨某已经在砖厂取走砖顶账的票据进行整理、汇总,且杨某在整理后将票据拿到荆某处让荆某签字作为荆某的欠条。我并未在此欠款单上有任何欠款人有我的字样。我只不过在单上注明了我是制表人、算账人。并未在上面欠款人处签字。我认为这只属于荆某的个人债务,与我无关啊。
以上情况就是这样。
我想请问下,这样我们家还需要还钱么?有我家的责任么??真的很着急 麻烦您了 给我点指点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4 12:55
由于网络咨询具有文字描述上的不全面性,律师又不能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及时询问,所以建议您在工作时间打电话向律师咨询或在工作时间携带全部涉案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追问:

爱钱没有错,像您这样的我没见过

回复时间: 2012-06-14 17:01
由砖厂来偿还,你们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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