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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是“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广东-深圳 06-18 20:25  悬赏 0  发布者:海上铃子 给我留言  回答:(5)
问题1、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12年12月31日,合同上有注明乙方(劳方)工作的详细地点(比如:详细到某某路某某号),工厂近日将搬迁到同市的另外一个新的工作地点,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请问此种情况下不随迁的员工有经济补尝吗?
问题2、“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书面通知”应具备哪些要素才算是“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通知上面是否要有劳动者的签名和用人单位的盖章才算是?
问题3、不随迁的员工在有补尝的情况下应如何行为才算恰当?(如是否还要写辞呈等)
问题补充:
问题4、变更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话,是否属于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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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9 07:51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属于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
回复时间: 2012-06-18 21:13
变更工作地点属重大事项的变更。
回复时间: 2012-06-19 10:11
变更工作地点属重大事项的变更。
回复时间: 2012-06-19 11:47
新的工作地点在哪里?合同上规定的地点又是哪里?
回复时间: 2012-06-19 21:33
变更工作地点属重大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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