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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这样写可以吗?是否有需要改动的?

上海-徐汇区 06-25 21:52  悬赏 0  发布者:rou121…… 给我留言  回答:(2)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批的两个半月产前假申请。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两个月的产前假工资(另有半个月是属于产假中的,工资由社保局发放)。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3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8月29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工作岗位为下单专员;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月薪2500元,支付方式: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00元;《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日提前转为正式职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在2010年10月根据申请人表现,被申请人额外增加销售部提成8%,2011年08月将底薪调至2850元/每月,又于2011年09月将底薪调至3300元/每月,后又在2011年10月把提成增加到10%,2012年申请人怀孕,被申请人企图采用调岗方式对其降薪,后经申请人以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为由拒绝,2012年5月11日,申请人怀孕29周,因为申请人患有甲亢疾病,经跟公司协商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从5月15日开始休产前假至预产期7月30日(合计产前假两个半月),并由部门主管,人事部经理,总监签字批准,申请人从2012年5月15日回到家中休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可是在6月18日,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发放了5月1日至5月14日的工资,并未按规定发放产前假的80%的工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因为我的工资是底薪+提成+绩效,所以无法算出具体工资,而且产前假申请是批到7月30日,所以不知道我目前是否能申请仲裁后面的工资,但是我只能申讨之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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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5 22:56
面议。
回复时间: 2012-06-26 00:02
术业有专攻,还是找个律师吧,这个标的要不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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