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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湖南-株洲 03-29 18:5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5年9月24日,影通公司向付小雨发送《聘用函》,写明付小雨正式上班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的80%,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2015年10月9日,付小雨正式入职,开始记录考勤2015年10月13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2015年10月21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被医院诊断为“宫内孕6周”。10月26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2015年11月4日,付小雨请病假一天。2015年11月6日至11月16日,付小雨因孕期反应请病假住院治疗,付小雨要求继续调理休息两周。2015年11月16日,公司向付小雨送达《不予录用通知》,“您好,根据我们对您的综合评估,公司决定对您不予录用,本决定自2015年11月16日生效,特此通知。”同日,公司支付付小雨工资2867.88元。付小雨认为公司违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你认为公司的处理违法吗?付下雨的要求合理吗?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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