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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广州 04-01 12:33  悬赏 15  发布者:呼啦啦la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张某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在广州市一家中学任教。当时应聘时,学校考虑到女老师的个人问题比较多,会影响学校的教学任务的完成,因此不愿意招收女老师。张某为了解决落户问题,于是主动找学校领导协商,愿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生育,如果违约,则学校可以单方面的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由张某赔偿学校在解决其落户问题时花费的成本1万元。学校考虑到在所有应聘者中,张某的个人素质确实不错,于是就与其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违约金3万元。2012年末,张某结婚随后怀孕。学校得知张某怀孕以后,提出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于是提出按照当初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在张某的几经恳求之下,同意其暂时在校门房工作,等生育之后再继续教学,但是工资下降为原工资的60%。但是一直到2013年2月,校方一直没有依约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因此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校方恢复其教师岗位。而校方也同时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违约金与用工成本共计4万元。请就如何仲裁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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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0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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