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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在孕期合约期满,单位不予续约说是缩减产假所造成的开支。
广东-佛山 06-29 23:45 悬赏 0 发布者:兴兴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非常感谢您为我提供法律的援助。本人在单位工作勤勤恳恳,尽心尽力,得到大家的肯定。但某日单位领导却与我谈起关于产假的事,由于我当时没弄清其中用意,后来他直接说不跟我续约是因为要缩减我产假所造成的开支,我很伤心。我跟他说我入职以来一直所做的事,他也认同,但是他说可以再请你,可是是等你生完孩子后才请。因为他要把我产假的工资去请人做我的工作,他会回去再想想的了,就是没有跟我续约的事,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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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30 00:10
工作这么出色的劳动者,您不用伤心。在你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所以,单位跟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你可以继续领取工资和单位的各种保险待遇,直到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拒绝给付你工资,你可以到劳动检查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一定会得到支持和相应的赔偿。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所以,单位跟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你可以继续领取工资和单位的各种保险待遇,直到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拒绝给付你工资,你可以到劳动检查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一定会得到支持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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