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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提成问题
上海-黄浦区 06-30 21:59 悬赏 25 发布者:audigi…… 给我留言 回答:(21)1、我不是A公司的员工,该提成协议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
2、B公司与C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后,表面上看与A公司的业务关系就中止了,我与A公司之间的提成协议也自然中止,那么我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3、实际上我现在属于无业,我当初自己所在公司业务上与A公司业务相同,等于我帮忙把可能给我当初自己公司的业务介绍给了A公司,这方面我是否违法了,我朋友的A公司到时候是否可以追讨回已经给我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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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还是要看你们的协议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规定,你还是可以通过法律维权;
建议带上你们协议,找位律师面议。
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协议的内容很简单,就是写了我本人与A公司之间因为介绍了B公司的业务所以有10%的提成,其他没有特别约定,只做了一个结算周期的约定。
现在A公司中止了B公司的业务,改由C公司和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虽然B公司和C公司目前的业务关系背后我猜想也是由A公司促成的,我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找律师面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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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公司与C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后你们之间的协议终止;既然你认为他们之间表面上的中止,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没有中止的证据,你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A继续支付提成;
3、属于竟业禁止的行为,你就不要声张了;
4、很简单的问题,还有啥不明白的?
3的问题我朋友当初是清楚的,如果他以这点作为理由不支付我提成费用,更甚者要求索回我的提成费用呢。
不可能,这种情况,如果你原公司追究责任,你朋友的公司也需要对你原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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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实际没有终止,则可以要求居间费。
3、仅仅是可能的情况,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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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几个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根据你的描述,初步可以认定你和A公司之间属于居间服务类关系,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为居间服务合同。
这里对居间服务先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所谓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样看来,你向你朋友的A公司和B公司之间提供了媒介联系,使AB之间能够签订业务合同,应当认定为居间人,因此你和A之间的合同也应当认定为居间服务合同。
那么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因此,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和A之间的合同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受法律保护。
基于合同约定,你的居间服务仅限于AB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如果该业务成交于AB,那么相关的提成应当归你所有,但如果换成其他公司,那么业务成为合同约定之外的,就和你没有关系了。
而现实情况是,BC之间鉴定了另外的业务关系,那么随之AB之间的相应业务关系也就终止了,这样导致你和AB业务之间的巨剑服务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你也没有权利要求领取BC之间的业务提成。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A是纯粹是恶意终止协议,故意将业务转给了C,而实际上A还是C的幕后操手的话,A构成违约,你可以按照你们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要求A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那么至于你所说的,经过查询AC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倒不足以说明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是同一人在操作,还是有待查询的,你无法查询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做相关调查取证。
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那么关于竞业禁止,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主要在于两点,第一是劳动者和单位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相关的保密义务做约定。第二是单位需要定期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没有支付的,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无效,劳动者没有保密义务。此外,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两年。
那么你所描述的情况对于是否有协议和经济补偿都没有体现,所以你还需要根据自己情况来确定自己是否有这个义务。
如果当初你和单位有协议,单位支付了你相应的经济补偿,且没有超过2年的,那么你有保密义务,不能将相关业务介绍给竞争对手,否则你需要对原单位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没有协议没有补偿或者已经超过2年的,你没有保密义务,可以介绍,不违背竞业禁止的规定。
当然,无论你是否违背竞业禁止,A作为你居间服务的相对方,都没有权利收回你的提成。因为基于合同相对性,A向你支付提成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你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只需要向你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说简单点,一码算一码,不能混同。
这里附上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你和A之间的合同,已经完成的业务,相关提成你有权要求A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拖欠,否则你可以追究A的违约责任。
如果A和C没有关系,那么你和A之间的合同终止,A对你不再有支付提成的义务,你也只能到此为止。
如果A和C之间实际上是同一人操作,那么A属于对你违约,你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支付相关业务提成,当然这一点需要证据确凿。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感谢赵亮律师的详细解答,现在的情况是新的C公司的登记股东和法人都是不同于A公司,如果我要证明A公司和C公司实际是同一人操作,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这个就涉及到调查取证的问题了,需要对两个公司做深入的调查,比如公司股东是否有隐名股东,法人是否有关联性等,证据方面可以使用工商登记资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总之不必拘泥于证据的形式,能够证明你主张的事实即可。
不过我个人认为,对这个问题调查取证,凭你个人的力量恐怕很难完成,有必要的话你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帮助完成。
我是否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呢?你前面说的我们之间的协议是居间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是否会受理?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和A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你们之间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你想通过这种方式也未尝不可,主要就看你和A之间的协议详细内容是否能往劳动关系上靠了。
如果要申请劳动仲裁,除了合同,你还需要提交在A公司工作的证明,比如上班打卡记录、工装、工作记录和同事证言,不过这些东西可能你都没有,有的话倒是可以申请,材料齐全也许仲裁会受理,你可以试一试,但也不要抱太大希望。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抛开认定是劳动关系机会渺茫的问题不说,即便你和A被认定是劳动关系,也无非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你提成的问题,最多也就是变相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和你按照居间协议民事纠纷来操作所得出的结论肯定差不多,还没有民事纠纷胜诉率大,所以你这个角度实际意义并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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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公司与C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后你们之间的协议终止;既然你认为他们之间表面上的中止,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没有中止的证据,你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A继续支付提成;
3、属于竟业禁止的行为,你就不要声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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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不一定自然终止,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对方擅自解除可能违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三、可能涉嫌竟业禁止,只所以说是涉嫌,是因为公司法中的竟业禁止指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如自己公司不知,则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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