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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问题

广东 07-11 09:27  悬赏 0  发布者:46444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2008年1月7日入职公司,共签定了三份劳动合同,
第一份:2008年1月30日至2009年1月30日,合同在公司那里未发给本人;
第二份:2009年1月31  至2012年1月30日,合同在本人手里;
第三份:2012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合同在本人手里;
2012年7月10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任何问题,问题有以下两点:
1、公司是2009年2月才为本人购买社保,现在我准备向社保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我2009年2月以前的12个月的社保;
2、在职期间没有为本人购买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准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要求公司补买我在职期间5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两点追索补偿都因没有第一份劳动合同遇到了问题,向在当劳动局反应了情况不予受理;虽然解除了劳动合同时双方签定了协议,但是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都说协定不能做为依据。(协议中已注明公司与本人劳动关系从2008年1月7日至2012年7月10日)
请问我可以从公司那里要回我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吗?可以走的法律途径有那些?
感谢查阅并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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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1 11:27
要求公司开具一份辞退通知书,加盖公章。然后请律师,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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