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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问题

湖南-长沙 04-11 19:12  悬赏 0  发布者:beibei……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朋友:
你们好!
本人于08年底就职xx公司,在今年4月6日提出辞职,离职手续于4月10日(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办理完毕。在签署好3月份工资单及4月份结算工资单后,本欲领取工资。因4月份结算工资单中需要老总签字,老总以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需要公司商议决定为由拒绝签字,待几日后公司会议后再定。则本人不能在离职手续办完的当天领取个人所得工资。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若属于拖欠工资,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可以提出赔偿?
此外,关于竞业限制这个条款的疑问。在我的合同中有这样一条:“乙方保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离职,从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从事或任职于与甲方竞争的同行业或单位。”最后的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辞退乙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自动离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请问,此条款未注明约定补偿金额,存在不平等性,是否有效?我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若有效,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金?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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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1 21:42
应属无效条款.
回复时间: 2010-04-11 20:17
1、违约金条款无效,竞业限制条款,仅限于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公司商业秘密,
2、公司欠工资的行为,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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