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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

天津 07-13 21:47  悬赏 0  发布者:592161……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张律师,我与我们公司是2010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0月转正,合同期两年。2011年7月13日公司改制后,公司行政处要求我们全体职工写辞职报告,然后又以新公司名字跟我们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一年。2012年7月3日,我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因为忘记了合同2012年7月13日到期时间),公司要求我做工作交接一个月时间,公司在合同期满后要求我再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说是我之前提的辞职报告交接时间未到期,所以要重新签订合同,交接时间到期后我才可以算是辞职走人。我的问题:1、合同7月13日到期,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离职走人?
2、如果合同内要求有要交接一个月,合同到期我是否可以走人?而且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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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13 21:51
1、可以。
2、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7-13 22:32
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7-14 16:32
可以要求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7-14 09:45
1.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2.合同期满,你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提前通知义务。但同样有义务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回复时间: 2012-07-14 18:22
可以要求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7-17 16:35
合同期满,你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提前通知义务。但有义务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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