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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山东-青岛 07-14 11:02  悬赏 10  发布者:hebaga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从2001年5月到单位工作,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保险。2008年5月份,单位以照顾老员工为由,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交保险。那时候正致金融危机,单位订单减少没活,派我到别的岗位工作。我愤然离厂,没有打辞职报告。
  现在我在新单位要签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劳动合同到2011年到期,我前去辞职,发现从08年到09年期间给我交了6个月的保险。于是主管要求我补交6个月的保险费。
  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可以要求他给我补交从2001年到现在的保险费用么,还有从2001年到2008年没签合同可以申请双倍工资么,而且2001年到08年经常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我需要找证据么,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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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4 23:05
1、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所以08年及以前的要求难以得到。你可以尝试向法院起诉。
2、向单位支付垫支的个人缴费部分,你有义务偿还。
3、你必须与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不然会影响你就业。
回复时间: 2012-07-15 14:52
1、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所以08年及以前的要求难以得到。你可以尝试向法院起诉。
2、向单位支付垫支的个人缴费部分,你有义务偿还。
3、你必须与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不然会影响你就业。
回复时间: 2012-07-1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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