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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方面的求助

黑龙江-哈尔滨 04-13 15:08  悬赏 20  发布者:468866……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大集体)原来是在黑龙江X设计院(国营)工作, 1985年设计院为了解决单位职工子女就业,成立了打印晒图服务社,主管部门是X设计院,我们是集体编制,并在劳动局备案。我们和国营单位是混岗工作,每个月由设计院通过集体财务转发给我们的工资,大集体经理也是由设计院领导下文任命,大集体进、转职工也必须经设计院批准才能通过。设计院把楼房的7楼给我们当晒图的工作场所。一楼一个门面当打印晒图服务社(大集体)的对外营业场所,大集体只有2台晒图机和电脑是固定资产,再无任何资产。
后来由于单位不景气,我们大集体人员由1999年末陆续被放假回家等待上班通知。2000年8月30日黑龙江X设计院和哈尔滨X大学合并,并搬离了原来的工作场所。设计院原来的工作场所给了X大学出版社,X大学出版社把7楼晒图室占用,并把一楼的地下室作为占用晒图室的补偿,无偿给打印晒图服务社使用。并与2005年与我公司Z经理签定协议。Z经理把地下室和打印晒图服务社的一楼办公室都租了出去。我们从2000年就开始了找设计院领导要求解决工作问题,但一直没解决,直到2007年才知道出版社给大集体打印晒图服务社的地下室房产,我们要求Z经理给我们用房租金交纳养老保险,但Z经理以没钱为借口不给我们交,并说不清租金的去向。我们就在设计院的领导的协助下,罢免了Z经理,选出了新经理。但在与地下室房产的交接上出现问题,X大学的资产处要求我们必须以单位名义才能签地下室的使用合同,用个人名义不可以。我们原来的打印晒图服务社因为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做年度验照,也因为打印晒图服务社换了新经理,也没法更换法人代表,打印晒图服务社的公章也被设计院领导收回了,设计院也不准我们用原来的公章和X大学资产处签定房子的使用协议。在设计院的同意下,我们成立了新风股份制公司,大集体名单在册的24人中,一共有13人签字同意成立新风股份制公司,但我们没去工商部门办理打印晒图服务社废业手续,打印晒图服务社和新风公司也没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因为我们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和X大学资产处签定地下室的使用协议。新公司也没有任何资产,什么经营活动都没有。
我们从92年就开始交纳养老保险,98年因为设计院任命的经理(设计院国营职工)无故不再给我们交纳养老保险,致使我们从98年以后再没交纳过养老保险,现在我们去X设计院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设计院以我们已经是新风股份制公司,不再是打印晒图服务社职工为由,拒绝为我们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我就想问问:在同意打印晒图服务社废业的时候,我们正式职工24人中,有13人签字同意,其余人当时没在或没来,就没有签字,成立新风股份制公司合法吗,要是不合法,怎么才能让我们重新变成打印晒图服务社的职工,只有我们是打印晒图服务社的职工,设计院才能为我们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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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4-1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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