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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湖南 07-16 00:29  悬赏 0  发布者:song8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08年10月中旬入职,4个月后,即2009年2月中旬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从2009年3月开始给我办理社保,合同期限3年。2012年2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合同,但我仍在公司继续工作,直到6月中旬,公司突然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到前一日。我能得到哪些经济补偿?
问题补充:
我于2008年10月中旬入职,4个月后,即2009年2月中旬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从2009年3月开始给我办理社保。合同期限3年。今年即2012年2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合同,但我仍在公司继续工作,直到6月中旬,公司突然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到前一日。同时公司按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工资额为基数双倍计算今年2-6月的工资总额(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合同工资),减去这4个月的实发工资后,作为对我的经济补偿,并让我在一张“协议”上签字,其中协议中有一条“以后双方之间不在存在任何的劳动争议”,当时尽管我对这个补偿方式存在很大的异议,但考虑到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违心的在此协议上签了字。(补充一个情况:公司工资都是以现金方式发放,让员工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后收回,而且从来不给工资条。)
    之前协议上的经济补偿兑现后,现在我向公司重新提出几点经济补偿主张:
1、2008年10月到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这4个月时间,每个月应按双倍工资计算,即公司应补偿我4个月工资并补办社保;
2、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本人,应补偿我一个月工资;
3、从2008年10月到2012年6月,本人在公司服务时间近4年,公司应给我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2012年2月到2012年6月,因公司未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实发金额双倍支付工资,且因为实发工资高于合同工资,公司应补足之前计算方式所造成的差额部分;
    但以上主张除第2点外,其余均被公司拒绝,拒绝理由如下:
1、公司已按双倍合同工资给予补偿,而第3、第4点主张属于重复补偿,不予考虑;
2、经济补偿的工资额按合同工资计算,属于惯例,不存在补差额的问题;
3、2009年2月之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我的入职时间,不予考虑;
4、因为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以后双方之间不在存在任何的劳动争议”,我已无权再提出其他补偿要求,并说有此协议,即使打官司也不怕。
    双方就补偿问题至今未达成一致。在此,恳请各位律师给予分析和帮助,公司拒绝我的理由成立吗?是否我签订那个协议后就无权提出新的主张?如果仍可以继续主张的话,那么现在提出的主张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争议?对我入职的时间应该如何认定,应该由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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