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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利学、民二庭庭长苏凯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河南-焦作 07-18 16:14  悬赏 0  发布者:lushuy…… 给我留言  回答:(1)
芦**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石油分公司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职工。现为植物人。因于2007年8月9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致颅脑损伤,于修武县人民医院抢救,7天后病危于2007年8月15日转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抢救,36天后因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于2007年9月20日无奈从焦作市人民医院出院回家。2008年6月24日经修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芦**为工伤,在工伤未认定的前十一个月内,由于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致使芦**被迫中断治疗,同时也错过了治疗颅脑损伤的最佳治疗期,由此延误病情。即便芦**认定了工伤于2008年7月30日去北京住院治疗,也因为时时续不上医疗费而被迫停药或中断治疗。芦**工伤治疗期间,二用人单位于2007年8月9日发生工伤起,至2008年6月24日认定工伤期间,扣发了芦**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结论后仍迟迟不予补发,更未按月、足额发放芦**工资。芦**遭受工伤,至今5年,现为植物生存状态,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依据法律规定工伤治疗期间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派人护理,而二用人单位并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无奈芦**亲属被迫借钱出资、出力救治,导致欠下高额债务。我们被中石化人道主义,还要为中石化的不作为埋单!
       在芦**工伤已认定的情况下,二用人单位仍旧未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二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二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规定落实芦**的工伤保险待遇,5年了二用人单位的种种不作为给芦**及其家属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极大的伤害。芦**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对于其职工因工伤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对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职工或职工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与原告请求的经济赔偿同属劳动争议。鉴此,官司艰难的打到了二审,受理案件的是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的法律是好的,是为民的。可万万没想到,案件到了中院更是难于上青天,由于种种外界原因的干涉,现在二审经历了一年有余的时间终于出结果了,很不理想,维持原判!?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的国度里,且看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几个歪嘴和尚念歪经!国家的法律是好,可为什么就落实不到地方???!!!中石化领导的不作为,还与中级法院领导狼狈为奸,无视平头百姓死活.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某院长、庭长徇私枉法。
       中石化的领导还曾放话说,宁可出芦**诉求的两倍送礼上货,也不愿赔偿芦**。天理呀!!!还让不让人活?5年了。国家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怎么到了中级人民法院都跟他们讲不出理来?真的是因为我跟领导不沾亲带故攀不上关系?还是需让我意思意思、、、我们的现状,就是意思也意思不过中石化呀。真是这样官官相护不是要把人往死里苦逼吗?!我们真是煎熬着过活,我是芦**闺女,5年来我又得伺候我爸又得打官司,说实在的顾不过来,每次开庭什么的出去就没个准点,爸爸丢家里也没能好好的照顾周全,工作什么的都耽误了。平头百姓干点什么怎么就都这么难!举步维艰呀。这官司打的劳民伤财。平头百姓没关系没钱没势,对方是单位,还是中石化,耗的起,我们真耗不起。自古以来就是“民不告官”。这官司一打就是五年,期间中石化动用非常手段多方面活动;中石化打官司花的国家的钱,当然活动想必也是花国家的钱吧、、、
       现在案件焦作中法院也已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就是中石化的某领导找了中院的某领导,所以才是这样的结果。这中间是调解了3次,但中院回回都是当说客,说服我让中石化给个十来万、二十几万结束算了,等等、、、5年来我因照顾我爸无法工作,我爸伤势严重开颅就开了4回,住院治疗费花了近180万,单位不作为,钱从哪儿来?这一般的家庭谁家也没那么多钱放着等看病。不瞒大家我借的民间借贷,利息比银行的高,救命要紧。这5年了,我一没收入,二带着个植物人父亲,三我不到30岁就背负了几十万的债务,官司也打不下来,想想就不想活了。没有希望,看不到希望,让人该怎么活、、、这案子到了焦作中法院更成了人情案关系案,这官司打的,实在让人无语。主管本案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利学13938166658    办公室:0391---3386005 。民二厅庭长:苏凯13503478588   办公室:0391---33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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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19 18:02
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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