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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时涉及到的货币性收入问题

广东-深圳 07-19 09:14  悬赏 0  发布者:靓妞ann 给我留言  回答:(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在“补偿金”或是“赔偿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公司支付和个人支付)、旅游费、体检费等,都不可以纳入工资收入范畴进行补/赔偿金。比方说员工工资3000元,其中社保和公积金每月扣除1000元,实际到帐工资2000元,而公司在进行补/赔偿时,应该收实际工资3000元基准计算。是这样吗?
请问这个在劳动法或是哪一些法律条文中可以有依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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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9 19:38
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回复时间: 2012-07-19 09:25
是按照应发工资计算的!
追问:

感谢您的百忙之中的回复!
请问是否有细则和法律条例作为依据吗?这一点很重要!直接影响谈判的质量!

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08年9月1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以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是应发工资,不超过标准的,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时间: 2012-07-19 11:30
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回复时间: 2012-07-19 12:22
1.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应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应发工资计算;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回复时间: 2012-07-19 12:58
赔偿金按最近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应发工资。
回复时间: 2012-07-19 13:38
应该是按实际到账的工资
但是个人有需要交纳那么高的社保和公积金吗?
你要搞清楚
只是剔除他本人应该承担的个人部分
你不能说 他本人要交一千的社保和公积金 而不你们公司本来就应该承担的剔除
比如他社保和公积金交1000 本人承担200
那就是说 你可以2800补给他
哪有一个人工资才3000交了1000社保的 
除非脑袋被驴踢了
追问:

张律师,您好。感谢您的回复。请重看下面的问题内容帮忙回复好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在“补偿金”或是“赔偿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公司支付和个人支付)、旅游费、体检费等,都不可以纳入工资收入范畴进行补/赔偿金。打比方说员工工资3000元,其中个人支付社保和公积金每月扣除500元(假设数字),公司支付社保和公积金1000元(假设数字),实际到帐工资2500元。公司在进行补/赔偿时,应该以实际工资3000元基准计算而并不是以个人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的2500基准计算,是这样吗?(以上数据只是假设性数字,作为问题的叙述)
请问这个在劳动法或是哪一些法律条文中可以有依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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