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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使用法律是否准确

河南-郑州 05-16 09:33  悬赏 0  发布者:江献雷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审事实是原告拿着废除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房产证复印件(从拆迁指挥部复制的)到法院立案了,胜诉了。
   二审法官说;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事实一致。查明的事实结果就是原告使用报废的房产证复印件合法,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就是2008年我接受了父亲口头赠与给我一处房产,并与邻居商定将危房同时翻修,户型面积等都发生了改变,那么对于老房子而言,已经不存在了,自然也就没有物权了,因此产生了物权灭失的效果。但因为房屋是在原有基础上翻建的,基于翻建行为,我就取得了新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注释老人赠与给我房产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合同仍然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至2016年我住了八年。
  我取得了新房屋的所有权,邻居、建房人、律师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在2016年7月签定政府征收补偿协议后,原告近三个月没有起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产证权属视为失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的登记。原告唯一证据是已经注销的没有权属的作废的房产证复印件,也没有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原始证明。根据民事证据法第十三条……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生立证事项真伪不明情形时,即有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承受不利裁判的后果。   
  原告没有例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足以证明原告的复印件是注销后的房产证权属权灭失后提供的作废的证据。  
  如果在没有签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协议之前,并且有法院提供的房产证证据保全,起诉被告是合理合法的,房产证没有作废是受法律保护的,签定了征收协议房产证就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作合法书证。 
例如:两个人离婚后结婚证书还有效吗,你还能拿着原结婚证书复印件再起诉对方要婚前财产吗? 
   根据以上实情望爱心律师帮我再诉
              谢谢
   二审案号;(2017)豫02民终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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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5-16 10:12
具体情况,可以来律所,详细谈论你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7-05-16 10:34
您好 建议拿着材料来律所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5-16 16:38
建议拿着所有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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