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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08-01 18:43  悬赏 0  发布者:simaqi……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盐城 回答:(2)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公司安排工人每月上7.8天班,其余的按盐城最低工资标准1100的80%发放,而且工人缴纳社保的那部分还得工人自己缴纳,这样的做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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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8月04日 17时00分
1、公司发放工资的做法合法;
2、社会保险的缴纳公司做法不合法,应有公司承担。

下附《工资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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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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