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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三建设保险养老只办了一部分3000职工无法享受我国的社保

河北-唐山 06-15 16:38  悬赏 0  发布者:王爱忠 给我留言  回答:(0)
请输入你的问题2016年12月29日,我们5人上首钢信访处,信访处用电话约了首建集团管社保的有伍长群,宋朱斌三人,我们要求,把我们的职工养老保险办不了给我们合理的解释,他们说,我们首建集团与总公司协商了,你们的养老保险首建集团办的对与错已成现实,我们已无法给你们补办养老保险,我们说有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函社保总部162号1999年12月29日发的,朱斌说,你也不用给我们看我们都有,
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所属层次: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 
适用范围:全国 
颁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1999-12-29 
废止日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首钢驻冀三企业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集体争议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管辖问题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的规定,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劳动争议发生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于首钢总公司驻迁安的金属设备结构厂、三建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应按上述管辖原则处理。 为维护首都的稳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答复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应由首钢总公司迁安矿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三、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问题 首钢总公司迁安矿应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享受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终止劳动合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已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在首钢驻冀其他单位再就业的,养老保险仍由北京市负责;在你省境内再就业的,由北京市和首钢总公司协调转移关系并划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到达退休年龄时,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我们这有总公司刘永泽的录音,2000年前后,首建集团把职工辞退是你们首建集团管社保的执行政策的事,你们,你们应该享受我国的社保待遇,我说,按照我国社保法规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你们给我们提供社保费交到迁安市,唐山市北京市劳动局的养老保险记录,他们说你们已经把你们的养老保险一次结清,把你们的帐号已消了,我说你们提供记录你们是不是没有把我们扣的养老保险没有交,他们说,我们只能给你提供一部分人 的,我说,我国范围里,按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北京市劳动局姓赵处给首建集团提供把我们农民工养老保险一次结清,你是不是得了什么好处,我们是首钢占地招来的农民工,在首建集团工作也有15-20年,你为什么给首建集团提供把我们养老保险一次结清,我这有你的电话录音,你们已经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劳动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生效日期: 1999-7-26 0:00:00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1999〕2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三)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三、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行为,我部将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后面养老保险结果待续


举报人王爱忠电话0315-789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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