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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08-05 20:47  悬赏 0  发布者:黄丹凤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奉贤区 回答:(4)
有职工入职时同上海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时间为2009.02.09至2012.02.08。但于2011年7月,该员工从上海公司转出至深圳公司(两家公司为独立公司,不同的法人),并由深圳公司发工资及缴纳社保;但深圳公司并未同该员工签定合同,同上海公司的合同到期也未续签。现在公司想同该员工补签合同,员工本人不愿签,同时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像这样的情况,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他的起诉对象是上海还是深圳?公司是否要赔偿,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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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05日 21时01分
应当是深圳公司。双倍工资差额。
其它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李萃律师 VIP
  • 电话:18019123660
  • 1491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05 21:05
深圳公司,从不签合同的第二个月补双倍工资差额,最长为11个月。
回复时间: 2012-08-06 08:38
你好,可要求深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回复时间: 2012-08-06 09:09
无论是哪家公司,都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只不过是数额多少而已,从你的描述来看,应当深圳公司。
建议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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