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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隐含的竞业禁止有效吗

 04-27 09:28  悬赏 0  发布者:yaya82……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公司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有一条:“除非得到公司高层同意,员工在合同期间内不得与公司项目竞争对手讨论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事宜。员工辞职离开公司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为公司项目竞争对手提供任何形式含全职或兼职的服务。”
不知道这项规定是否合法,在我办理离职时,我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但一个月后公司却说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我必须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要求离职后三个月内不得进同行工作,每月有一半工资的补偿。但竞业禁止协议只对拥有公司商业秘密的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有约束力,而我是刚工作不到两年的普通员工,我所拥有的技术是进入该行业(通信类)必须具备的基本原理知识,是公知的技术,而公司却变相的说拥有技术就是拥有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我拒签,结果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和结算当月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公司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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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4月27日 10时31分
如果之前没有签订这样的协议,在你离职时对方才提出来的话,你有权选择拒绝签订这样的协议
因为你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已经符合辞职的法律要求,故你可以离开,单位必须无条件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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