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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的问题

 05-03 15:13  悬赏 0  发布者:顶顶顶顶顶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 回答:(1)
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和另一家中国公司签订一份在蒙古发生业务的合同,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合同有一条款原文,“9.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双方应遵照执行。”没再约定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这样签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如果我方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结果不满意时,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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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5月03日 22时40分
该条款约定合法有效。约定了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不能再起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满意!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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