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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

云南 08-24 09:56  悬赏 0  发布者:186874……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一国有煤化工企业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31日到期,我自2005年11月加入该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期间签订过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在8月22日约我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已经签定但还未交社保盖章、也未返给我。现公司商议如果按到期终止合同则给予经济赔偿金。
1、请问我要怎么办更为有利?
2、如果同意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按2017年7月31日前12个月工资计算,此期间2017年5-7月这3个月申请了病假,这3个月工资大幅降低,如此计算的话经济补偿金会少很多。这个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3、经济补偿金是否该如此计算?
跪求各位律师大侠指导、伸张正义!小弟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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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24 10:3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回复时间: 2017-08-24 11:56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3、现在对你比较有利的就是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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