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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浙江-杭州 08-27 16:20  悬赏 10  发布者:流水叮咚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10年2月与公司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8月22日我因顺产休假三个月,2011年11月1日,公司要求我重新签定无期限劳动合同,合同首签日为2011年11月1日。产假期临满,公司要我回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经协商,因哺乳假还有9个月,公司补发我9个月的工资以做经济补偿,分三次发放,社保再缴5个月至2012年5月份,公积金不再缴纳,当日签定解除协议,但协议上注明是我本人提出辞职,公司考虑到我家有老人生病及孩子小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再没有其他任何补偿,从协议签定日起(2012年12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注:我本人并没有写辞职报告)。因社保缴到2012年5月,6月份我要求申请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金,单位给了我一张被单位终止合同的证明,请问我现是否还可要求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给的3个月经济补偿(工作已满三年),以及2012年的年终奖一个月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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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7 17:12
自己辞职的话没有补偿了
回复时间: 2012-08-27 18:08
已经对补偿进行协商并写书面协议了,很难再主张
回复时间: 2012-08-27 18:48
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8-28 00:24
主动辞职,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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