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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北京-海淀区 08-28 00:38  悬赏 0  发布者:adamyr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2016年怀孕,于2016年9月 30日分娩,2017年9月30日三期结束。怀孕期间由于部门业务繁忙,部门领导在已经知道我怀孕的情况下要求我加班,有一次加班到深夜22点30,由家人接走才 结束加班,致使本人怀孕期间多次出现先兆流产、先兆早产的症状,不得不请病假休息,2017年3月产假结束,由于身体情况,腰椎间盘突出症无法正常上班,因此一直休病假至2017年8月底(现在),期间公司降低了工资为最低工资,并不再聘用我任公司任何一个岗位,现处于待岗状态。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另外,如果2017年9月30日三期到期,公司是否能以我身体原因把我开掉?如果开掉是否有我的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时月工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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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28 07:01
提供实际工资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8-28 06:49
协商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7-08-28 09:20
三期结束,你应上班,不上班可按旷工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8-28 09:36
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7-08-28 16:32
提供实际工资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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