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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6月进入现在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公司方位A公司

广东-深圳 09-06 15:10  悬赏 0  发布者:李明 回答:(2)
我于2015年6月进入现在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公司方位A公司,公司缴纳社保的公司名称也是A公司。但是重2017年7月开始,公司缴纳社保的名称为B公司(A.B两家公司是同一法人的两家不同公司);但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变更合同或是重新与B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也没有出通告或是告知员工,都是秘密进行的。刚好前两天用的社保才发现
的,现在员工都怀疑公司这样是为了减少员工的工龄为下一步裁员做准备

有几个问题:
1.我是否成了B公司的新员工,原A公司的工龄是不是就没有了?
2.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工龄相关的经济补偿金?
3.B公司未签到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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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06 15:42
这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回复时间: 2017-09-06 15:42
你好,你的情形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原工龄还是算的。如果新用人单位辞退你,你仍可以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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