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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试用期6个月迟到数次,但在最后一个月(4月底)公司邮件说3月份迟到较多

上海 09-12 13:1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公司说试用期6个月迟到数次,但在最后一个月(4月底)公司邮件说3月份迟到较多,给予员工记小过处罚,希望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并在十天之后,再次以已经处罚过的多次迟到 作为依据 称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实际上4月份-5月份没有迟到过,请问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的理解是,一事不能二罚, 前面发的记过处罚:“ 希望在今后工作中注意”,况且是3月份的迟到记录,后面并无继续迟到,过了10天 再以这个理由辞退。不合理,说不过去啊! 《员工手册》没有迟到辞退的规定 但是《内部规章制度》上说:记过一次及以上 公司有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从没有公示和出示过该规章制度,既无职代会讨论通过,也无本人阅读签字。仅以《入职声明书》提到了该规章制度,该声明书有本人签字。但这个规章制度也太不合理了 公司想修改就修改,想怎么逃避责任 就添加相应内容。法律应该也不会认可这种投机的规章制度把!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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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12 13:48
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7-09-12 13:45
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

是否会累计多个月份的迟到 说屡次违反规章制度,不限于3月份的记过处罚。来个总的处罚 说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个合法吗?

回答:

不合法。你3月的处罚单原件还在么?

回复时间: 2017-09-12 13:47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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