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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广西 05-06 21:23  悬赏 25  发布者:910925……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
    你好!想问下我的劳动合同上是这样写的(原文:6: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甲方是我,乙方为公司),我是4月6号签的试用合同书至今天我向公司提出结束合同,因为本身我的胃不好,至我到公司上班后由于饮食不正常我一直要到诊所打针吃药,我想问下我这是属于工伤吗?能向公司要50%的医疗费吗?
问题补充:
打字反了:甲方是公司,乙方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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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9 11:23
你生病不属于工伤,除非是职业病。医疗保险应当由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没有购买的,员工可以据此要求公司承担医疗待遇,但并不是全部。如果没有住院又不属于门诊大病范围,由个人自费支付医疗费用。即使约定也不一定得到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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