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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赔偿

江西-赣州 05-07 15:11  悬赏 5  发布者:肖汉跃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 女, 42岁, 2005年4月应聘了某公司收银员,在该公司做收银工作至今;期间公司从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现公司单方面调整我去员工餐厅工作,被我拒绝,我提出不要我收银,可以解聘我,但该公司通知我去餐厅工作,如三日内不去,将以自动离职处理。我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五年零一个月的收银,公司从未为我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也只缴了九个月。现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要支付我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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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7 15:32
申请仲裁,要求为你补缴各项社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为你调岗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说不能胜任工作等,否则,就是违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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