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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上海-徐汇区 09-04 16:00  悬赏 20  发布者:lily76……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是2006年进入现在的公司,合同到期2014年4月30日。我在2008年查出患有颈椎病,一直在断断续续治疗。今年病情有所严重,想申请医疗期持续治病。想咨询我能休多少个月?若医疗期结束后病情未好转能否申请延长?若不能,公司要解除合同,赔偿该怎么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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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4 16:05
——就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病假单据的时限为准,向单位请病假即可。
回复时间: 2012-09-04 16:1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公司合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补偿金是根据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回复时间: 2012-09-04 16:40
按就职年限赔偿,一年按一个月计算。
回复时间: 2012-09-04 16:43
公司解除,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9-04 17:08
一年按一个月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9-04 21:54
医疗期为9个月,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话,公司可以解除,但需要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和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详细情况,建议来电联系预约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9-05 09:26
一年一个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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