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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含生活补助费)

重庆 09-07 10:41  悬赏 10  发布者:boy_su……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系重庆一国有企业,有一职工,于1983年参加工作,合同于2012年10月18日到期,现公司提出合同到期终止,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支付其经济补偿(含生活补助费)?以下计算是否正确:
1、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为:5*1500=7500元(合同终止前其平均工资按1500元计算,补偿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
2、生活补助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最高支付其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12*1500=18000元。
以上两笔费用是否是终止合同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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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9 18:1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2012-1983=29年,应计29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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