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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下津贴比例过高的风险

上海 09-08 21:11  悬赏 10  发布者:lonech…… 给我留言  回答:(6)
收到一家台资公司的offer,薪酬拆分比例如下:基本工资10%,职位津贴及技能津贴90%。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一旦转岗,职位津贴及技能津贴将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打电话给人事,对方说这样约定是为了少付加班工资,公司的社保缴纳完全按总额为基数。
对加班工资我不是很在意。我非常的担心是,这样约定,会不会对方到时候以转岗为由,大幅度降低我的薪酬,把我撵走。因为现在是专案经理,案子结束肯定面临转岗问题。
请律师解答。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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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9 10:36
很有可能
回复时间: 2012-09-08 22:06
你的担心很有可能
回复时间: 2012-09-08 22:32
有这种风险的,建议还是规范操作。
回复时间: 2012-09-09 08:04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工方面的“创新”很多,你所提及的方法也是较为常见。

薪酬中约定较低的基本工资,从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加班工资基数、经济补偿金基数。实践中,实现这种“创新”效果并不是拆分一下这么简单。
回复时间: 2012-09-09 12:24
您好,这样的约定对你不利,转岗后,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9-09 12:42
你的考虑是有可能存在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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