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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保

上海-静安区 09-13 11:41  悬赏 0  发布者:vale00…… 给我留言  回答:(5)
请求事项:
     1、补交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3、支付2.5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4、补齐24个月的转正工资
     5、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6、开具离职证明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23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 任职公司的市场专员,口头上同意3个月的试用期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10年12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以负责人不在上海、等他回来在签为由拖延,并口头上答应了签订劳动合同后,会把社保补缴、转正后的工资差额补上,之后,就一直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至2012年9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工资以试用期的标准发放。期间,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一直以此负责人不在上海、等他回来在签为由拖延。
    2011年12月经上海市肺科医院确诊申请人患有淋巴结核慢性疾病,但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交纳过社会保险,因此,无法使用社保,只能自费治疗,申请人也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一直以老板不在为借口拖延至今。
    2012年9月7日,被申请人以2010年的投标失败为由突然解雇申请人,之前被申请人没有以任何的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口头上也没有说过。在2012年9月6日下午前台用电话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下午到公司开会,之后就口头上解雇申请人,发放当月5天的工资,申请人要求开具离职证明,被申请人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开具并否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拖延、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得了慢性疾病无法使用社保,只能自费治疗疾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支付2.5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补齐24个月的转正工资、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问题:
   1、昨日去了劳动争议调解,但那的工作人员说,我这过了时效性,11个月的双倍工资索赔不了了,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这是真的吗?
   2、公司当天通知同时解雇我,这经济补偿金是支付几个月的?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我该如何选择更有利?
   3、医疗费用是否能得到赔偿?该如何赔偿?
   4、转正工资的补偿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3 14:55
建议委托律师,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2-09-13 15:46
1:是真的
2:违法解除就要支付赔偿金(双倍补偿金)
3:不能得到支持
4:不能
回复时间: 2012-09-13 15:52
首先,你和公司所有的交涉都是口头的,有无留下任何书面凭证?
其次,每月工资的发放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如是现金,恐又要费一番口舌;如是银行转账,则对你较为有利;
再次,只要公司承认你们的劳动关系,那如你所说,2010年8月就已进公司工作,
一直未签合同,不仅要补发1年的双倍工资,而且自2011年8月你就已经与公司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公司不可随便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不同意解除,他应该继续与你履行劳动合同,因为你虽然未签劳动合同,但法律上已经视为你与公司存在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最后,仲裁所说的11个月双倍工资过了时效没有道理,上述诉求应该都可以得到支持,如需帮助,可电话咨询或面议。
回复时间: 2012-09-14 08:05
1、已经过了时效
2、违法解除的话应当是5个月工资
3、医疗费属医保的部分可以要求单位承担
4、有证据表明的话可以获得支持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来电来访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9-14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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