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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拖欠工资吗

天津-南开区 09-19 21:33  悬赏 0  发布者:strstp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与公司签了一个为期3个月试用期合同。合同5号到期,但是6号公司经理口头通知我要辞退我,也没有给我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我当时就没走。7号我犯颈椎病就去医院开了假条。让我丈夫交到公司,公司也收了。公司给我打电话,我没接。每月10号应该发上个月工资。12号我委托我丈夫领取上个月工资,我丈夫去了,公司以让我先到公司办交接在给我工资为由,拒付工资。这算无故拖欠我工资吗?能获得25%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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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19 21:57
属于,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9-20 07:15
可以主张
回复时间: 2012-09-19 22:22
这样可以视为拖欠工资,因为对方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属于法定程序不全,你在医疗期内,对方还不能辞退你,建议你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9-19 23:14
应该属于拖欠工资,但你如果想得到加倍的赔偿,需要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回复时间: 2012-09-20 08:44
属于,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9-20 10:09
可以要求赔偿,但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具体情况可以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9-20 10:50
可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回复时间: 2012-09-20 10:51
——可以主张,单位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接受了你的病假条,则你还属于公司的员工,而在员工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辞退员工,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2-09-20 12:04
属于,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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