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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争议

江苏-无锡 11-03 12:04  悬赏 0  发布者:ranqia……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们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有一个租客住在里面,当时也没和我们说什么时候租赁到期,只是说会在10月底搬走,而且购房合同上写明了10月31日前交房,腾空房屋。但是10月中旬的时候,房东和我们协商晚几天,我们答应11月10号交房,不追究延期责任,但是前提也要给我们看房不影响我们租房。因为现在不给我们看房所以我们要求他付延期责任。然后房东今天发来律师函说: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原承租人你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限期搬离,如强制要求其搬离,可视为违法行为,法律不予支持。他们要求我们11月5日前和他们去办理交房,不然追究我们延期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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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1-03 13:36
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11-03 12:38
您好,你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问题你可以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7-11-03 13:38
对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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