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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看一下有胜诉希望吗?
上海 11-26 14:44 悬赏 0 发布者:foxwit…… 给我留言 回答:(8) 请求事项: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
2.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承继。
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都是Q公司注册在上海的公司,它们是关联公司。其法人代表相同(证据6,档案机读材料1,2)。人事部门相同。工作内容相同。工作场所一致(被申请人实际工作场所正是第三人的注册住所。)。并且申请人的报告经理也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证据5)。在同一个组中,完全相同的工作,都存在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员工共同工作。它们之间是混同在一起的关联公司。它们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对员工而言,他们服务的公司就是Q公司。
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13年4月7日 签订了劳动合同(证据1),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15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证据2),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其后Q公司并未将申请人的社保关系转移到被申请人,其工资也继续由第三人和被申请人混同发放(证据7)。但是申请人实际报告的上一级经理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其工作内容也是由被申请人指派的。其工作场所也相同。申请人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拿到了部分由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所以,申请人一直认为,自2015年5月1日后,Q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该予以确认,并且继续履行。
申请人于2013发生工伤。2014年被鉴定为工伤十级。
第三人(代表Q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通知申请人,以Q公司决定关闭A公司上海分公司,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申请人离职。并且,以被申请人没有合适的工作为由,不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实际上,被申请人还在继续招聘和申请人工作岗位相似的工作。也就是说Q公司或者说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安排申请人的工作。也就是,Q公司并不承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申请人离职。
申请人认为,由于申请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工作效率有所下降,且正处于旧伤复发的阶段,需要动手术,会产生大量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也无法在短期内正常工作和重新就业。Q公司在此时,要求申请人离职,显失公平,故意逃避企业责任和义务。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以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依据2015年5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2)中第1.2项。其权利义务均承继了第三人。以及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实际是混同在一起的关联企业。应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承继。
1.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
2.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承继。
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都是Q公司注册在上海的公司,它们是关联公司。其法人代表相同(证据6,档案机读材料1,2)。人事部门相同。工作内容相同。工作场所一致(被申请人实际工作场所正是第三人的注册住所。)。并且申请人的报告经理也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证据5)。在同一个组中,完全相同的工作,都存在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员工共同工作。它们之间是混同在一起的关联公司。它们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对员工而言,他们服务的公司就是Q公司。
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13年4月7日 签订了劳动合同(证据1),无固定期限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15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证据2),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其后Q公司并未将申请人的社保关系转移到被申请人,其工资也继续由第三人和被申请人混同发放(证据7)。但是申请人实际报告的上一级经理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其工作内容也是由被申请人指派的。其工作场所也相同。申请人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拿到了部分由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所以,申请人一直认为,自2015年5月1日后,Q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该予以确认,并且继续履行。
申请人于2013发生工伤。2014年被鉴定为工伤十级。
第三人(代表Q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通知申请人,以Q公司决定关闭A公司上海分公司,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申请人离职。并且,以被申请人没有合适的工作为由,不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实际上,被申请人还在继续招聘和申请人工作岗位相似的工作。也就是说Q公司或者说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安排申请人的工作。也就是,Q公司并不承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申请人离职。
申请人认为,由于申请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工作效率有所下降,且正处于旧伤复发的阶段,需要动手术,会产生大量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也无法在短期内正常工作和重新就业。Q公司在此时,要求申请人离职,显失公平,故意逃避企业责任和义务。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以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依据2015年5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2)中第1.2项。其权利义务均承继了第三人。以及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实际是混同在一起的关联企业。应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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