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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门纠纷故意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判决

黑龙江-佳木斯 12-02 12:25  悬赏 15  发布者:孙广和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情简介】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二四医院是事业单位,被告没有提供营业执照。
原告:孙广和系被告在册退休文职干部,主任医师。证据五作证
2000-11-7 ,原、被告签订《关于孙广和主任医师回院工作特聘合同书》(简称特聘合同),持主任医师工作证上岗,证据一佐证
2006年初,原告与被告医务处主任秦德柱以口头形式续订特聘合同。秦主任约定“一切按原合同执行”,原告同意。证据二佐证
2009-2-27,被告医务处主任李琪通知原告,解除续订特聘合同。原告提出,续订特聘合同还有二年义务未执行,违约了。李琪说,违约去告吗。
【法院判决】
 2011-8-16,原判刘轶夫代理审判员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本案。
(2011)佳前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却是普通程序,郭玺良审判长未出庭。
(2013)佳民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2013)佳前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2014)佳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2016)黑民申2048民事裁定书。
【本案是离退休人员聘用合同纠纷,不是劳务合同纠纷】
1、与二二四医院法律关系是人事关系:
被告二二四医院是事业单位,营业执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2000]后卫字第29号和辽国税所[2000]223号佐证。一、二审未让被告出示营业执照。
原告孙广和,于退休之前是被告在册在岗现役文职干部,主任医师,工作人员;退休后是在册退役文职干部,主任医师;返聘后是在册在岗主任医师,工作人员。双方是人事关系,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证据一和五佐证。
2、与二二四医院签订和续订特聘合同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2000年11月7日和2006年年初,与二二四医院书面签订和口头续订《关于孙广和主任医师回院工作特聘合同书》(简称特聘合同)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适用中办发[2005]9号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证据一、二佐证。
3、与二二四医院因履行口头续订特聘合同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可通过人事争议渠道解决,适用中办发[2005]9号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4、“视为重新订立劳务合同”是无效合同,适用合同法第52条:
(1)原、被告是劳务关系,缺乏证据支持。
(2)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被告与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故意隐匿证据,隐瞒事实,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纠纷变更劳务合同纠纷,将通过人事争议渠道解决纠纷变更通过用工争议渠道解决争议,制造冤假错案,致使原告经济损失20余万元,情节严重,应依法赔偿原告,适用合同法 59条。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审判人员故意变更劳务合同纠纷,以“合法形式”庇护被告免于赔偿20余万元责任,掩盖审判人员不可告人非法目的。
(4)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变更劳务合同纠纷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中办发[2005]9号强制性规定。
综上,一审,被告与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故意隐匿证据,隐瞒事实,将人事关系变更劳务关系,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变更劳务合同,将与二二四医院聘用合同纠纷变更劳务合同纠纷,将通过人事争议渠道解决纠纷变更通过用工争议渠道解决争议。制造冤假错案,使原告经济损失20余万元,情节严重,枉法裁判。
二审郑玉祥审判长就同一法律事实《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纠纷》或同一法律关系《人事关系》,作出相互矛盾生效法律文书[2013]佳民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佳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丧失职业道德。
再审李鑫审判长违背复查听证操作规范,听证前,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听证通知书》和《听证须知》。听证时,被申请人没有出庭,没有按照听证程序进行辩论。裁定时,没有按照再审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复查,也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复查。只相信二审判决,依据其判决作出裁定。失去复查听证的意义,不依法履行职责,丧失职业道德。


                                    孙广和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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