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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律师咨询,急急急

贵州-黔东南 12-05 10:59  悬赏 10  发布者:nirvan……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亲自有住房一套,已取得房产证,但因是单位房子,未办理上市证。 
去年11月2日,通过中介机构,我们把房子出让给别人,约定:房屋成交价为35000元,买方给了我们30000元,另5000待上市证和过户手续办完后一次结清。办上市证时由我们出面,用我们的增量补贴冲土地收益金,若增量补贴不够冲的,现金部分由乙方承担。 
现我父亲单位通知交纳11000元土地收益金,但增量补贴却没有。 
我想请问:这笔土地收益金是我们全部负责还是可以各承担一半?我们是否可以和买方协商为:以余款5000元代替增量补贴,今后一切费用与我们无关。我们总共就卖30000元就行了,如果补签这样的协议是否还要公证.
合同中还规定,与我方房屋产权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概由我方负责,如果违约,还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总的是:我们作为卖方,怎么做才能最大减少我们卖方的损失.
问题补充:
关键是当时说的是有住房增量补贴,现在没有了.原文合同为:办上市证时卖方出面,卖方的增量补贴冲土地收益金,如增量补贴不够冲土地收益金,现金部分由买方承担.
这11000元土地收益金你让买方出,他会不会觉得不合理.根据法律看,我们不出有无依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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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5 11:09
可以协商解决,按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对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08-12-05 23:06

 由于协议中对于增量补贴的金额约定不明,那么现在你们只能就该条款进行协商,确定双方承担的比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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