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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5月开始起算?还是从2013年7月开始起算?。

 12-12 14:41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常德 回答:(1)
无还款日期的借条,起诉状称:“借款后被告债务人一直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2013年5月始,被告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但一直未果。”。“被告于2013年7月份外出后无法联系。”。被告不仅停止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反而外去,终断与债权人的联系,该行为能否认定为是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5月开始起算?还是从2013年7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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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2月12日 14时52分
可以从5月起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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