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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

新疆-乌鲁木齐 10-10 13:32  悬赏 20  发布者:小毁灭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于2010年7月5日进入一家公司上班,2012年4月请假三个月,7月办理离职手续。于2011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合同签完就被公司收回,一直没有给我。公司在2011年8月才为我缴纳了社保,4月份请假后去别的地方上班,另外一家公司为我交社保,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可以要求原公司补发在未签订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和社保吗?  我手上只有一张工资卡。工资每个月都是公司的出纳去银行打款,现原出纳也已辞职,这个卡可以作为我在那个公司上班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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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10 15:30
可以按法律规定要求补缴社保。
回复时间: 2012-10-10 16:58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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