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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的外聘教师被辞,适用《教师法》还是《劳动法》?

陕西-西安 12-05 22:10  悬赏 15  发布者:半边书生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西安一所公办学校的外聘教师,03年8月起开始服务,至今已五年了,未签劳动合同。今年8月底,校方通知不给我安排工作了,但未支付经济补偿。我提起劳动仲裁,单被“有教师资格的人员适用《教师法》调整”的理由不予受理。我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有经验和理论的律师,我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有那些法理依据可支持我?
问题补充:
收到四位律师的解答,但未有击中要害的回答。比如,怎样才能驳倒适用《教师法》的错误?为什么必须适用《劳动法》等等,所以对赵波律师、兰景新律师、高峰律师、何燕律师及郭蒲林律师的回答表示感谢,但不能令人满意。期待更完美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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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5 23:10
你好:你可以试试人事仲裁。
回复时间: 2008-12-05 23:23
教师也是劳动者
回复时间: 2008-12-06 08:19

 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教师并非受劳动法规调整的主体,仲裁的说法是正确的的。
回复时间: 2008-12-06 09:59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回复时间: 2008-12-07 21:38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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