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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劳动合同 加金 缴税问题

上海 10-15 13:58  悬赏 10  发布者:biyunt……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外地人 2011年5月和一家广告公司签署了一份兼职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2个月 薪水是3000 之后一直没有再签署劳动合同 直到2012年3月再次签署了一份兼职合同 为期1年薪水4000  (个税自理) (我没有交纳过) 没有任何的保险和加金的福利待遇 这个钱是不是要按照加金以后剩下的才按照缴税的标准来计算 还有 如果 公司如果解雇我 (不是是我的原因)(非正当理由) (我的合同上有写 如要接触劳动关系需提前30天告知(还有一条是全年工作120以内)  除此之外我还能得到什么补偿 比如说 第一年 只有2个月的试用合同 之后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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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15 14:06
兼职合同没有经济补偿一说。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
追问:

那就是完全不受劳动法保护了 合同不是没用了

回答:

受劳动法保护啊,但是劳动法也规定了“无经济补偿金”。

追问:

合同签的是1年 合同内也有文字规定 解约要提前30天 不理解了

回答:

如果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时间约定的来处理。但是对经济补偿金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定的处理。

回复时间: 2012-10-15 21:09
兼职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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