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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担保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江西-宜春 01-31 11:59  悬赏 0  发布者:norman…… 给我留言  回答:(22)
我帮亲戚担保了一笔贷款,这笔贷款是历史贷款,以前由别人担保,后来找我担保时我并不知道是转贷,所贷款项并没有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处,应该也没有借款人取款转账的记录,请问是否可以认为借款人和银行以欺骗手段让我为这笔贷款担保,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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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31 12:54
您好,一、如果你作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你认为借款人与银行以欺骗手段让你成为担保人,你须有证据证明;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担保合同;
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只是你的个人猜测,则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01-31 13:13
补充:贷款项借款人并没有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处,担保人是否免责:
在借款人单方面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是否继续担保的情况,主要看以下几种情况:
一、贷款用途由借款人单方改变,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二、在借款人单方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银行)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推定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且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贷款被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与出借人合意变更借款用途,但未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追问:

我的主要疑点在于:1我对银行与借款人转贷的性质并不知情,只是是对贷款人的新贷款进行了担保;2贷款人转贷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银行历史贷款,新的借贷关系其实没有产生,也就是说我实际担保的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因此无需为此担保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成立吗?

回答:

您好,一、《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已明确,以贷还贷是合法的,因此,你担保的贷款关系是成立的;
二、原有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才会与银行协商,以新贷还旧贷。客观上,增大了你(担保人)的担保风险,个人认为,银行与借款人应将这一增加你(担保人)担保风险的重大事由告知你,如果没有告知,应构成民事欺诈(隐瞒真相)事由,你可以合同法第54条第(三)项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担保合同。
如有疑问,可以再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31 13:20
你好!
1、你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就是该合同的担保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要对该笔贷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2、你所述的转贷,也就是银行常说的翻手续,就是贷出新款归还原来的借款,是很普遍的行为。
3、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1997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银行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有关合同合法性问题的请示》中所作的批复称:以贷还贷是指借款人为清偿先前所欠银行贷款面向同一银行借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2000年9月《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现已失效)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2006年3月12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对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分类进行了规定,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2007年7月3日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关注类。
4、如果是银行和贷款人勾结,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则可以视为欺诈。但这样的证据很难取得,而且也不符合你所述的案情。
5、建议你和亲戚协商,让他及时还款或者再贷款归还这笔贷款,这样只要你不再为他担保,你就没有责任了。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我的主要疑点在于:1我对银行与借款人转贷的性质并不知情,只是是对贷款人的新贷款进行了担保;2贷款人转贷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银行历史贷款,新的借贷关系其实没有产生,也就是说我实际担保的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因此无需为此担保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成立吗?

回答:

你好!
1、根据有关规定,你担保的这笔贷款是成立的。
2、贷款人和银行未将贷新还旧这一重要的事项告知你,致使增加了你的风险,属于隐瞒真相的欺诈,你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3、但证据是关键,因此,建议你和贷款人人员、银行办理该笔手续的协商,同时进行录音,证明贷款你做担保时,银行和贷款人未将这一重要事实告知你。
4、取得证据后,静静等待结果,如果银行不起诉,你不用理会,如果银行起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你可以举出该证据,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贷款已经逾期很久了,银行已经起诉我和借款人,现在再去取证估计很难,应该是银行有证据证明我知道转贷的事实,并且提示风险,但银行没有这样做

回答:

你好!
1、已经进入了诉讼阶段,取证相对困难了,你可以要求银行举出明确告知你贷新换旧的证据。
2、你可以和贷款人协商,让他作证,他没有告诉你,毕竟都是亲戚,然后你在主张担保无效。
3、如果在你签字的合同上,银行明确写明了,只是你没有认真看。那么这个官司你就输定了。只能败诉后,找这个亲戚追偿了。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31 13:32
你说借款人或银行欺骗了你,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否则,你这个担保必须要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1-31 14:00
你好!
1、一般来说,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债务人不承担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找担保人承担保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你虽签了合同,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免责的。根本理由主要依靠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和债务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不告知转贷性质,隐瞒了债务人前债务未还清的事实,对于债务的诚信与还款能力隐瞒,让担保人错误的作出担保决定,你可以以此向法院起试,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或撤销担保合同。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我的主要疑点在于:1我对银行与借款人转贷的性质并不知情,只是是对贷款人的新贷款进行了担保;2贷款人转贷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银行历史贷款,新的借贷关系其实没有产生,也就是说我实际担保的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因此无需为此担保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成立吗?

回答:

1、对于转贷性质并不知情,这个可以作为隐瞒重大事实和隐瞒了重大风险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如果得到支持,你就不再有担保责任。
2、至于新的借贷关系是否产生,法律有明确规定,有律师的回复也给出了法条解释,以贷还贷是认可的,可以被认定为新的借贷关系产生。
所以,我建议你以借款人和银行隐瞒转贷事实为由来处理更为稳妥,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更大。希望你能成功。

回复时间: 2018-02-01 11:52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借款担保是建立在主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有相应的合同以及转账记录,否则担保无效。这个在合同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这意味着其产生、效力及其终止都从属于担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责任也具有补偿性与顺序性。主合同履行完毕,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终止;只有当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碍,担保合同才补充履行。
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综上认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证明欺诈,本案可以有利于你免除担保责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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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2-01 17:21
你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言、行的结果应当有所预见。建议正面看待问题,理性对待。这是依法、合理处理问题的前提。
  •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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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2-02 21:27
你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就是该合同的担保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要对该笔贷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2-04 21:33
依据《担保法》之规定,银行或借贷双方骗取担保人担保的,担保无效。至于是否是欺骗,得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你说的情况是重要理由之一,建议把相关的材料带上当面咨询律师为妥
回复时间: 2018-01-31 12:57
如果您不能提供证明签署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证据,无法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可被撤销,建议您带着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追问:

我的主要疑点在于:1我对银行与借款人转贷的性质并不知情,只是是对贷款人的新贷款进行了担保;2贷款人转贷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银行历史贷款,新的借贷关系其实没有产生,也就是说我实际担保的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因此无需为此担保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成立吗?

回复时间: 2018-01-31 13:05
你好,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有证据证明贷款人也知晓的情况下,那么你是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8-01-31 13:44
你需要拿出证据证明
回复时间: 2018-01-31 16:46
你好!如果你认为是被欺骗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担保合同,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就可以通过诉讼撤销担保合同。
回复时间: 2018-01-31 17:45
您好,如果您认为借款人和银行采用欺诈手段是您作出违反个人意志的担保行为,您需要搜集证据加以证明,向法院起诉撤销担保合同,否则您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8-01-31 19:14
那要看具体签订的合同。
回复时间: 2018-01-31 20:51
1、如果你担保的贷款到期以后,没有经过你同意银行和贷款人“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数额和前贷款相同),贷款到账以后贷款人马上归还给银行,还清了前贷款”,你有证据证明,就无需在承担前贷款的担保担保责任了;2、如果你是在贷款人新的贷款合同上签字担保,你应该对新的你签字担保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追问:

我在新的合同上签字了,我的主要疑点在于:1我是对贷款人的新贷款进行担保;2贷款人转贷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银行历史贷款,新的借贷关系其实没有产生,3我实际担保的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

回答:

1、对啊!肯定是原来的担保人也懂,所以转到不在新贷款上签字。2、你在新的贷款上签字,就是为新的贷款担保,如果贷款担保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只能购买农作物或者什么产品”,如果借款人违法借款和担保合同的规定,你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3、如果借款担保合同没有约定用途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你就的承担责任了。4、我个人认为你是为新的借款担保合同签字,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追问:

担保合同里面写明了用途是养殖,但实际是用于以旧还新,根本没有用于养殖

回复时间: 2018-02-01 06:39
关键是您要有重大误解或受到欺诈的证据,如果收集到,可以据此诉求要求解除担保合同,如果没有,对您不利。

同时,看一下您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看担保期间过了。

最后,一定要看清自己的担保事项,针对自己的担保事项,看对方履行了借款义务没。

当然,如果您不幸承担了担保责任,因此代偿了款项,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追问:

我的主要疑点在于:1我对银行与借款人转贷的性质并不知情,只是是对贷款人的新贷款进行了担保;2贷款人转贷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银行历史贷款,新的借贷关系其实没有产生,也就是说我实际担保的借贷关系并没有产生。因此无需为此担保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成立吗?

回复时间: 2018-02-01 09:57
这个就很难说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他们却是对你有所欺骗,也许这样的合同本来就是不生效的,但这个证明责任对你而言是有难度的,一句话也说不清楚!
回复时间: 2018-02-01 15:46
你好,你在提问中所说的“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担保”,这个不知情,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 ,还是受欺骗担保? 如果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那么属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受欺骗而担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骗的证据到法院撤销担保。
回复时间: 2018-02-02 14:31
你好不可以
回复时间: 2018-02-02 16:57
您好,如果你作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签字,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你认为借款人与银行以欺骗手段让你成为担保人,你须有证据证明;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担保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只是你的个人猜测,则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同时可以看担保合同有没有约定担保期限
回复时间: 2018-02-03 09:17
需有证据证明你所述情况,否则案件很难胜诉
回复时间: 2018-02-04 12:43
“所贷款项并没有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处”,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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