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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强行离职(未经公司批准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如何处理?

广东-深圳 05-28 12:10  悬赏 0  发布者:pingch…… 给我留言  回答:(5)
请问对于员工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且未得到公司批准而强行离职,合同中应如何约定较为合理?企业应如何防止此情况的发生?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8 12:30
建议请律师把关,帮你们修改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0-05-28 16:41
直接约定违约金或者不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是不行的。若在深圳,可随时电话联系我,我能帮你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深圳李雪波律师:13267039593;Q:961451933)
回复时间: 2010-05-28 18:20
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没有损失的,如数支付工资。
回复时间: 2010-05-28 20:53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但是单位需要举证。
回复时间: 2010-05-28 23:17
如有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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