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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脱密协议争议

 11-09 01:09  悬赏 15  发布者:hongma……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南宁 回答:(4)
本人已书面向原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由于原单位把我的岗位定义为涉密岗,当初签订有脱密协议,离职前需要有四个月的脱密期,调动到非涉密岗,与单位协商的话需要赔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协商未果。现问题如下:
   1、脱密期四个月与劳动合同法的提前30天向原单位书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是否有冲突
   2、脱密期是否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调整到的非涉密岗岗位工资明显低于原岗位工资是否仍须履行脱密义务
   3、如果我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满30天后是否可以直接走人,并且与新单位(新单位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4、如果30天后我直接旷工15天是否可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原单位对我除名、开除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是否有效,且对我以后的工作是否会造成影响。
问题补充:
与原单位签订的只有《岗位协议》和《脱密协议》,且签订时间为2008年之后。没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之前我单位有过类似情况的员工离职,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满30天后就不去上班了,然后单位对她做了除名的处理,通报全单位,这个处理是否有效,对员工今后的就业、竞聘是否有影响,国有股份制企业现在是否还有开除或除名的说法?我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30天期满后旷工15天是应该算自动离职还是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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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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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1月09日 09时58分
劳动合同中,涉及到保密协议或者敬业禁止条款的,单位必须先行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才有保密义务,否则劳动者没有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也无效。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01
1、脱密期四个月与劳动合同法的提前30天向原单位书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是否有冲突。
当然有冲突,该约定的内容是违法的,因此约定无效,你没有遵守四个月脱密期的义务,可以主动要求离职。
按照法律规定,协议需要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才有效。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与单位签订的所谓脱密协议,内容上约定的4个月,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30日的限制,内容违法,所以该协议无效。
你可以主动要求离职,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也没有脱密义务,否则单位属于违法行为。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06
2、脱密期是否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调整到的非涉密岗岗位工资明显低于原岗位工资是否仍须履行脱密义务。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两方面,其一是关于保密义务,其二是关于降薪。
(1)保密义务。
员工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后,如果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那么协议有效,员工有保密义务,否则协议无效,员工无序保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你单位要求你承担保密责任,那么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你没有这个义务。
(2)降薪。
在任何时候,降薪都是违法的,即便你有保密义务,单位也不能降低你的工资,你完全可以要求按照原来的工资数额发放,否则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14
3、如果我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满30天后是否可以直接走人,并且与新单位(新单位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你在提交离职申请后,与单位其他员工做工作的交接,交接完毕就可以走了,但如果单位不同意你离职,不给你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那么你就等期满30日,期满30日后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你直接走人即可。
你和单位是没有敬业禁止的协议条款的,且单位并未与你支付任何的相关经济补偿,你也没有敬业禁止义务,所以你离职后可以与新单位立即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你的新入职。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17
4、如果30天后我直接旷工15天是否可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原单位对我除名、开除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是否有效,且对我以后的工作是否会造成影响。
你提出离职30日期满后,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了,你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再旷工15日让单位强制解除。更何况提出离职30日后你就不再是该单位员工了,不存在旷工的问题。
在你提出离职30日后,单位不能对你做出除名等决定,因为你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不存在开除的问题。更何况用人单位是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的,更不可能对你做出行政处罚。
主动离职是合法的,也是你的权力,单位不能在你离职后再对你处罚,否则属于侵权行为,你可以起诉维权。对你今后参与工作一般没有影响,只要离职手续办理齐全就没问题。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17
5,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20
6,关于你现在怎么办的问题。
主动离职是你的权力,脱密协议无效,你不需要遵守,你可以先向单位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注明日期,如果单位拒绝那么期满30日后,你可以直接走人。
关于工作交接,你可以主动要求,如果单位拒绝,你也就没有交接的义务了,相关后果和你无关。
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社保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追问:

之前我单位有过类似情况的员工离职,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满30天后就不去上班了,然后单位对她做了除名的处理,通报全单位,这个处理是否有效,对员工今后的就业、竞聘是否有影响,国有股份制企业现在是否还有开除或除名的说法?我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30天期满后旷工15天是应该算自动离职还是除名?

回答:

1,如果员工没有过错,属于主动离职,那么单位做除名处理并通报属于侵权行为,员工可以追究单位的侵权责任的。但单位没有行政处分的权力,这些通报不会记入档案,对今后再次工作一般不会有影响。
2,对于国有股份制企业现在都是劳动合同的形式了,也不存在除名开除的说法,只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是主动离职还是单位违法解除即可。
3,你递交离职申请期满30日就可以离开了,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并不需要再旷工了,应当认定为主动离职。因为30日后劳动关系解除,你想旷工也旷工不成了,因为你已经不是该单位员工,不存在旷工的问题。
4,其他问题还未解答完毕,详见上述补充回答,请稍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的意见很有针对性,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9 09:49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相对的“自由离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没有允许使用“脱密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条款。“脱密期”涉嫌排除了劳动者“提前三天”和“提前三十天”自由离职的权利,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脱密期”的设定应当认定无效。 
3、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签订在此前的合同中如果有“脱密期”的约定,仍应当遵照履行。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据你所述,你没有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那么视你签署的“脱密协议”是否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如果是之前,那么你需要按照协议进行,如果是之后,那么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如有需要,可以致电咨询。
追问:

之前我单位有过类似情况的员工离职,她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满30天后就不去上班了,然后单位对她做了除名的处理,通报全单位,这个处理是否有效,对员工今后的就业、竞聘是否有影响,国有股份制企业现在是否还有开除或除名的说法?我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30天期满后旷工15天是应该算自动离职还是除名?

回答:

——1、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 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2、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 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 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3、你没有以上的行为,单位不得如此处分。
4、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签署的,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离职。
5、建议你积极地处理此事,因为不管你今后从事什么行业,负责任是各行各业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别那么消极的以旷工作为离职的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

回复时间: 2012-11-09 09:53
您好,针对您的情况,提供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我的补充: 2012-11-09 09:5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这条规定,没有任何其他限制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违反此条规定的其他约定是无效的,您的原单位以《脱密协议》的方式,实际上限制了您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约定。
我的补充: 2012-11-09 09:56
二、因为该《脱密协议》关于要有四个月脱密期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你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
我的补充: 2012-11-09 09:57
三、只要你提前三十天提出了离职,并且主动要求与原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您可以不必有任何后顾之忧。
我的补充: 2012-11-09 09:59
四、您唯一需要重视的是工作交接,也许原单位会故意不配合你办理工作交接,如果是这样,建议您可向原单位书面发函,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将函件快递对方,表明辞职、要求办理相关工作交接的愿望,以备将来举证之需。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02
五、因为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原单位无权限制您辞职后的去向。原单位如果提出要与您补签《竞业禁止协议》,您有选择的权利,即您既可以接受,也有权拒绝。
我的补充: 2012-11-09 10:04
六、最后还有必要提醒您的是,您到了新的单位,最好不要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否则若被原单位掌握相关证据,会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那才是真正可能会对您被动的地方
追问:

你好,我现在单位也一直拖住我没帮我办离职手续,要等我“自愿”提出赔偿的违约金达到他们的要求,且原单位已给我下文调整到新的岗位是否就算默认我原岗位的工作交接已经结束?

回复时间: 2012-11-09 10:00
劳动合同中,涉及到保密协议或者敬业禁止条款的,单位必须先行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才有保密义务,否则劳动者没有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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