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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政府对第一建筑公司企业终止 让三百六十名工人签“自愿解除劳务合同”合理么?

黑龙江-双鸭山 04-06 20:37  悬赏 0  发布者:黄金凤123…… 给我留言  回答:(3)
宝清县一建公司目前有职工300多名,按着国家养老制度规定,应该给这些职工上缴养老保险。2017年以前一建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人数才100多人,并且负责收缴这100多人自己应缴付的养老保险金额的30%部分。从1996年直至2017年宝清县政府宣告终止第一建公司,(有手机短信为证)听说一建公司“黄了”这100多名工人去社保局查档案时才发现他们的养老保险已有累计7年的时间没有上缴,无论是一建公司需要缴纳的部分,还是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均未上缴,假设每一位职工从2010年开始至2017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最低按10000元计算(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同时每个工人每年还必须缴纳300元的档案管理费用)合计为10300至少7年这笔钱被一建公司占用,一百多人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总计至少为1030000元。 这笔社保资金关乎着100多位工人的退休大事,国家法律规定职工老后有所依,请问我们该依靠谁?
更甚者宝清县一建公司早在1996年(康元第经理上任的第二年)就把工人们陆续放假至今。康元第经理利用一建公司的二级资质证在社会上承包工程,按照企业管理法,用一建公司的资质证承包工程时,需向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缴纳工程总造价的3%的管理费。一建公司属于集体股份制企业。(有法律公正的股权证书)一建公司承包工程收取的总造价3%的管理费给职工缴纳社保是富富有余,而现在宝清县一建公司竟然说要将办公楼、车间、库房以及空地约40000平方米的地皮卖给开发商3000万,才有能力补齐工人的养老保险费用2000万左右。从1996年后,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有:(仅包括宝清县周边,不算外市)唯美品格住宅、清华池住宅、人民银行小区、妇幼保健院办公楼、茗轩谢佳小区住宅、福龙湾小区住宅、十八里气象站办公楼、集贤县环保住宅、审计局住宅楼、和平里小区住宅、运输小区住宅、翰林院住宅楼、新世纪大厦、老果酒厂住宅、盛泰家园住宅、珍宝岛烈士陵园修建、龙头桥水库附属工程、七星泡敬老院的兴建、白瓜子基地大库建设、原新华影院开发的住宅、樱花宾馆的工程、原被服厂的住宅开发、人民广场的练功楼建设、武装部办公楼……这些工程都按3%收取管理费,交不起工人的养老保险?其中:樱花宾馆、被服厂的一楼门市、人民广场练功房、武装部二楼办公楼、芦苇公司的一楼和二楼这些地方的所有权已经全部归为宝清县一建公司的公有财产。
另外,一建公司由岳明德当经理时,有外单位建楼欠一建公司300多万元已要回;康元第接替岳明德当上经理后,将一建公司的设备车间的机械卖给了周宝清共计60万元;细木车间也卖给了王小波价值40万元;一建公司院内八节搂北侧的一块地皮卖给了鄂广太五十年;材料库、带锯车间的设备也卖了;钢筋车间的设备卖给了王振林7万元;一建公司在青原镇的松树林、梨树林场白灰窑的六垧地的所有权也是一建公司的公有财产;混凝土车间库存的预制板及设备……这些公有资产难道不能给工人缴纳养老保险?
再有,2000年前后,正值亚洲金融危机,国家为了缓解这次危机给人民生活带来的损失,拨给一建公司这种所谓的“僵尸企业”所欠工人的工资近300多万,可是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至今还欠工人的工资未给,说是公司的帐被大火烧了,没有办法付所欠工人的工资。
从1996年,一建公司给部分工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还收取每年300元的档案管理费,包括退休人员,不交齐管理费,就不给退休。每人从九六年到2017年整整交了二十一年,100多名工人至少又630000元,实际上不止是一百名工人被收取了这笔管理费。一建公司的负责人说要想要回每年300元的档案管理费,得拿票据,二十几年的事情,这点钱一建公司的领导都要耍赖,谁能够把票据保留这么多年?
还有国家为鼓励独生子女家庭给的独生子女费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也从未发放过。
前面提到了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属于股份制集体企业,早在八十年代就成立股东大会,并给每位股东发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股东证,是完全符合国家法律,从康元第经理上任后从未开过股东大会,每年所谓的股份分红也都是一建公司的行政人员私自将一建公司本属于全体股民的财物分掉,作为一建公司股东的一员,我们应该有知情权和资产享有权。
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的办公楼南侧板厂贷款早已由工商银行还上贷款,现在一建公司的行政人员却说是他们每人集资5000元买回,这块地皮约10000平米,应该归一建公司行政人员们的个人资产,一建公司的行政人员约30人,这块地皮跟宝清县一建公司没有关系?
300多名职工为一建公司付出青春年华,这里甚至有父子同为一建公司的兴衰付出七、八十年的辛苦征程,他们直到死也没能够领到自己应该得到的那份股金红利,这些苦脏累的汉子们如今已经是暮年,再没有力气去参加体力劳动,有的甚至落下残疾的身体,他们为城市的建设流血流汗,自己却没有半寸生存之地,他们是社会最底层、最伟大的劳动者。
试问:
1.这300多名工人被要求签署“自愿”解除劳务合同才给入养老保险合理不?
2.这300多名工人有没有权利分得一建公司从1983年8月28日至今经营所得利润。
3.一建公司得工人年龄不等,本次一建公司终止,“一刀切”式给工人得养老保险缴纳到2017年,合理么?应该一次性给工人缴纳到退休年龄得养老保险,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利用国家颁发得二级建筑资质所赚得钱应该公开不?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公司破产时应给予一定得经济补偿?
6.对于一建公司部分困难得职工也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7.独生子女家庭应该享有的每年60元钱的独生子女费,直至孩子18周岁,如果一建公司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为100人,这笔钱就应该是108000元,该不该发给我们?

宝清县一建公司股东
2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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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4-06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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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4-0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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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4-07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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