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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解答

北京 11-16 13:24  悬赏 0  发布者:jcj334…… 给我留言  回答:(8)
您好,咨询你一下 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合同与关联公司和本公司签订都有),但是都在本公司工作,工资及社保费(社保代理统一缴纳,凭发票在关联公司报销)用由其他关联公司负担,这样操作在法律上存在不存在风险,如果有,怎样规避这些风险?请有关方面专家详细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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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6 13:30
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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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1-16 13:37
您好,有风险,详情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1-16 13:28
答:不太规范,还是应在工作单位发工资和缴纳社保。
回复时间: 2012-11-16 13:35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建议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1-16 14:08
有风险,据你所说的情况可能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2-11-16 14:51
您好!风险是存在的,建议委托律师审查合同。
回复时间: 2012-11-16 15:17
是劳务派遣公司?有风险
回复时间: 2012-11-16 19:00
只要约定明确就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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